如果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應判什么罪?跟隨我們候車亭廠家一起看看:
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(刑法第119條第2款),是指過失損壞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等交通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致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傾覆或毀壞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。過失損壞交通設施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,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,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的安全運行,造成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的傾覆、毀壞,給國家、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。因為只有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,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,造成嚴重后果。也就是說,如果行為過失損 壞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使用中,而是正在生產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,或者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,則不成立本罪。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公交站臺作為城市的一部分,已經與城市的發展緊密相連,公交站臺的實用、美觀、已經成為了現在的主流,就像一些大城市的公交站臺,不僅是城市一道亮麗的風景線,同時它的實用性更能滿足乘客的需求。新型公交站臺的出現包括了傳統的站臺沒有的諸多功能,大大的遮陽棚,長長的座椅,還有LED提示站牌,這些都是傳統的站臺所沒有的,隨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們對于生活環境的要求也在提高。所以說,既然是公交站臺,就應該在各個方面都能夠滿足乘客的需要,不曬太陽,有椅子休息,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解決類似的事情。